獨立機關鬥獨立機關

24/7/2004 原來基本法23條的精神是名亡實存!廉政公署拿著律政司的搜查令,聲勢浩瀚地搜查多間報館,檢索新聞材料。事件令業界有突然死亡的感受,使無線六點半新聞播了五天(24-27)。連一向支持基本法23條的左派報紙也批評廉署,也令報紙傳媒更變得異常團結。
廉政公署是獨立執法機關,只需向特首董建華負責,其職責是令香港廉潔公正。而傳媒是在立法、司法、執法之外的等四權,其使命是監察政和維護公眾知情權。而是次廉署行動被傳媒評論為野蠻行為。事因有報紙在 15/7/2004 披露了廉署一宗內庭聆訊證人資料,懷疑有人觸犯<證人保護條例>。
(一)廉署如果懷疑報館是疑犯,只需按當日刊登那則新聞便是有力的證據毋須執令搜查。(二)又如果真的需要更多證據,為何不先按<釋義及通則條例>(第一章)第84條向法庭申請交出令,要求報館交出資料,而直接以第85條向法庭申請檢取新聞材料手令。(三)15/7/2004 當日只得星島日報刊出內庭聆訊,竟然要搜七家報館!(四)搜查兩名記者住所,今記者感到不寒而慄。(五)最後竟然是收集證據起訴第三者。
此行為實為野蠻,令法律界人士懷疑搜報館的必要性。除<報業評議會>、<香港報業公會>、<香港記者協會>、<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>及<新聞工作者聯會>強烈批評外,更引起<國際記者聯會>、<保護記者協會>、<台灣新聞記者協會>、<美國國務院>及美國紐約時、亞洲華爾街日報、台灣中國時報、新西蘭電視、新加坡電視等等等等世界各地公共機關注意!
同類事件像2002年3月,台灣<壹週刊>因報導了台灣國安局非法挪用公款,資助前總李登輝作秘密外交和獎賞官員,而遭高等法院檢察署、法務部調查局和刑事警察局聯合搜查<壹週刊>的辦公室、印刷廠及記者的住所,並禁止員工在辦公室內採訪及離開,理由是妨害國家安全,扣起了近十六萬本已印成周刊,此事同樣令世界震驚、批評!〉1989年九月,香港警方帶同搜查令搜查兩家電視台,撿走一批新聞母片作檢控證物。
今次事件說明了新聞自由無法凌駕於法律之上。但同業極力捍衛的是新聞自由裡的保護消息來源之保密原則,因為保護原稿和底片的新聞工作者的責任。先不談公眾利益及大眾知情權,如果每次查案時都檢取新聞原材料,那麼永遠都不再有人發放消息給傳媒機關,在 SARS 期間就不有人透露醫院內的情況,市民就無透過傳媒這第四權力去監察政府,那麼社會就變成消息不流通的死城。希望日後有關機構能與新聞業界多作溝通,取之共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