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4年12月9日,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兩份報告書<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>及<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>,筆者有以下觀點。
報告書提及到未經社會明人同意被印刷傳媒公開發布其行為,不論事主在公眾或私人地方及場合,均可視為侵犯私隱。其中分辨個案絕大部分都是娛樂名人,而贊成的往往都只得娛樂藝人。從這點可看見只是娛樂版的一貫做法,令藝人生活感到困擾。但反對法改會成立「私隱報評會」,往往就只得新聞專業團體。
相信大眾不會在港間版、財經版、副刊以及馬版風月版找到娛樂人物的私隱報導。筆者想講的是,業界大部份都有著專業的態,法改會不能因娛樂印刷媒體操守不當,就破壞香港整體新聞自由。
張曼玉在電視中說:「香港什麼東西都喜歡,但我最憎(狗仔隊)!」筆者也認為娛樂或名人的私生活與公眾利益無關,正如傳媒人毛孟靜的文章所說:「羅兆輝事件與大眾利益無關,但肯定是屬於大眾興趣。」
既然是大眾興趣,政府可建議下載盜版電影或最終使用者須負上刑事責任,為什麼不可建議有關購買娛樂名人不願公開的私生活之報導,令最終閱讀者負上刑責呢?雖然傳媒有責任教育市民,但問題始終在於公民教育上。市民喜歡八卦新聞,就有八卦新聞的市場。兩家最大的印刷媒體是因為八卦新聞獨到,令消量增加,直接吸引廣告商賣廣告(娛樂版是最多廣告)。又或者政府會否建議最終廣告商也要負上刑責呢?
另外報告提及到新聞工作者須領取牌照,筆者覺得這建議是個可行的方法,但首先要令所有報業傳媒加入報業公會或報業評議會,以免日後在採訪敏感事件是,因法律責任而導致公司和記者協調不足!